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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8-28 21:5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沼气网   【 】 浏览:  评论:1

  (三)关于第二十条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和第二十四条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

  建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是政府重要的经济调控手段也是国际上很多国家推进可再生能源持续快速发展所采用的有效办法。目前我国已建立了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制度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2厘钱2009年全年预计征收45亿元左右。依照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第二十条规定和有关部门规章当前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通过电网企业网间结算方式调配一是可再生能源附加计为电网企业收入所缴纳增值税和所得税等要占全部附加资金的三分之一;二是资金调配周期长补贴资金不能及时到位电力企业资金压力较大。从长远来看附加资金规模会不断扩大。全国人大代表和各地人大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建议改为基金方式征收和调配。具体意见是把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规定征收的电价附加和国家财政专项资金合并为政府基金性质的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考虑到基金征收,使用和管理涉及国务院财政,价格,能源等多个部门的职责我们建议有关部门共同协作修改和制定相关的配套规定把基金切实管好用好有效发挥其扶持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积极作用。

  为此建议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同时建议修改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鉴于我国部分地区难以通过当地电网的销售电价消纳可再生能源发电接网费用建议在基金使用范围中增加两项:一项是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另一项是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规定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此外一些代表和有关部门也提出了对第十九条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制度的修改意见。我们对此进行了认真研究后认为现行法律中有关可再生能源发电上网电价的条款规定了有利于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确立了政府定价与招标定价相结合,政府调控与市场竞争相结合的机制这些规定在现行阶段是适用的。当前出现的上网电价问题主要反映了在法律具体实施中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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