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国家财政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第二十四条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
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六)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 (七)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全额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一,可再生能源法修改的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于2005年审议通过后对加快推动我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国家各种配套规定相继出台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各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风力发电连续4年翻番2008年底全国风电装机达到125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他生物质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可再生能源法不仅成为我国可再生能源发展的重要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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