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
四,将第二十条修改为:"电网企业依照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确定的上网电价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所发生的费用高于按照常规能源发电平均上网电价计算所发生费用之间的差额由在全国范围对销售电量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补偿。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列入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管理。"
五,将第二十四条修改为:"国家设立政府基金性质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用于支持以下活动:
(一)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和并网的科学技术研究,标准制定,检测认证和示范工程;
(二)农村,牧区生活用能的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
(三)偏远地区和海岛可再生能源独立电力系统建设;
(四)可再生能源的资源勘查,评价和相关信息系统建设;
(五)促进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设备的本地化生产;
(六)依照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差额费用;
(七)依照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接网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电网企业不能通过销售电价回收的可以申请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助。
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能源,价格等有关主管部门制定。"
六,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违反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电网企业未完成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的由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造成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拒不改正的处以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经济损失额一倍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对照表
(条文中的黑体部分是对原法条文所做的修改或者增加内容)
修改前条文
修改后条文
第八条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八条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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