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中国人大网今日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及草案说明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www.npc.gov.cn)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征集意见)。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09年9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
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八条修改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有利于促进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总量目标实现的相关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根据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中长期目标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规划应当公布;但是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除外。
经批准的规划需要修改的须经原批准机关批准。"
二,将第九条修改为:"编制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实施规划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度,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广泛听取专家和公众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三,第十四条增加两款作为第一,二款:"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指标的实施。"
将第三款修改为:"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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