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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8-28 21:5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沼气网   【 】 浏览:  评论:1
度,服务体系和保障措施等。

  (二)关于第十四条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

  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是强化有关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的责任和义务培育可再生能源市场和产业的重要手段。现行可再生能源法虽然规定了全额收购制度但主要是通过在电网覆盖范围内发电企业与电网企业履行并网协议来解决实施中由于双方企业利益关系和责任关系不明确缺乏对电网企业的有效行政调控手段和对电网企业的保障性收购指标要求难以落实有关全额收购的规定。为此根据代表议案和有关方面的建议建立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这也是一些国家在可再生能源起步和成长阶段实施的重要政策。建议在第十四条增加国家实行可再生能源发电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的规定并明确提出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会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依照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制定全国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年度收购指标和实施计划确定并公布对电网企业应达到的全额保障性收购可再生能源发电量的最低限额指标。国家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最低限额指标的实施。同时将原第十四条内容修改调整为第三款明确规定电网企业应当依据前款规定的最低限额指标与依法取得行政许可或者报送备案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签订并网协议收购不低于最低限额指标的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项目的上网电量。发电企业有义务配合电网企业保障电网安全。

  强化电网企业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设施的责任是落实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前提条件也是落实有关全额保障性收购要求的重要前提。现行可再生能源法对电网企业规划和建设配套电网设施没有做出规范电网规划和建设滞后于可再生能源发电的情况比较突出一些地区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难以及时并网发电已经严重制约了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的持续健康发展。为此建议在第十四条增加一款规定电网企业应当加强电网规划和建设扩大可再生能源电力配置范围发展和应用智能电网等先进技术完善电网运行管理提高吸纳可再生能源电力的能力为可再生能源发电提供上网服务。同时为了保障电网企业的运行安全和合理利益提高电网企业收购可再生能源电量的积极性建议国务院有关部门进一步落实本法第二十一条有关电网费用的规定坚持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作用同时坚持政府对市场的调控加快落实国务院批准的电价改革方案完善电网企业定价机制及时消纳可再生能源电力随机性,间歇性等因素带来的新增合理成本。

  同时根据第十四条的修改内容我们相应修改了第二十九条法律责任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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