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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2009-8-28 21:50:00   来源:中国新闻网   作者:沼气网   【 】 浏览:  评论:1
草过程中突出强调了以下三个原则:一是统筹规划的原则。加强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与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综合协调强化国家规划对地方规划的指导调控作用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科学的快速有序发展又要防止不具备基本条件时盲目发展;二是市场配置与政府宏观调控相结合的原则。坚持现行法律确定的市场配置资源与竞争机制坚持可再生能源并网发电的招标制度的同时通过保障性收购的最低限额指标加强政府对可再生能源市场的宏观调控能力;三是国家扶持资金集中统一使用的原则。在现有资金渠道不变的情况下将国家财政设立的可再生能源发展专项资金和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资金集中使用调整资金管理方式形成政府统一调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

  根据上述原则我们对现行可再生能源法第八条,第九条,第十四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作了修改并对涉及的法律责任条款第二十九条作了相应修改。

  (一)关于第八条和第九条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规定

  近年来随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快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及其实施中的一些问题也逐步暴露出来如规划缺乏足够的资源评价基础规划目标缺乏科学预见性国家和地方规划间缺乏相互衔接使可再生能源的发电规划同电网规划不同步,不协调的问题日益突出。例如我国风能主要分布在三北(华北,西北,东北)和东南沿海等偏远地区绝大部分处于电网末梢电网建设相对薄弱致使东北,内蒙古,西北等风能资源丰富地区的风电难以输送到负荷中心。同时一些地方在不具备并网条件下盲目扩大可再生能源发电规模。因此需要在法律规定上加强规划的统筹协调强化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同国家能源发展战略的衔接明确地方根据全国规划编制地方实施规划增加规划编制的原则和内容有效发挥规划的指导和调控作用。

  为此建议修改第八条第一款明确要依据能源发展战略和可再生能源技术发展状况编制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第三款明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管理能源工作的部门会同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据全国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实施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能源主管部门和国家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并组织实施。

  为增强批准的全国和省级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的调控作用第九条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规划以及实施规划增加了规划编制原则和具体内容明确规定应当坚持因地制宜,统筹兼顾,合理布局,有序发展的原则。规划内容应包括发展目标,主要任务,区域布局,重点项目,实施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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