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加强安全生产监管
《安全生产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本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按照《安全生产法》的上述规定,并根据地方政府对所属各部门的职责划分或授权,我们有部分垦区对本垦区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而经过整体集团化改制以后实行企业管理体制的垦区,作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主体,从履行内部管理的职责来讲,也同样对垦区内部的安全生产工作负有监管责任。至于部分在近几年体制改革中,已经把所属企业下放到各级地方的垦区,则主要是依法配合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督促企业贯彻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落实好有关措施。由于各垦区现行管理体制的不同,垦区在各地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被赋予了不一样的职责和权力,也承担着不一样的责任;因此,各垦区要结合实际,理清职责、明确责任,强化基础、用好权力,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正确履行好监督管理和指导督促职能。从今年下半年到明年的元旦、春节,生产繁忙、节日集中,今年下半年还要召开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因此是安全生产监管任务比较繁重的时期。各垦区要提前研究和部署好安全生产工作,关口前移、重心下沉,扎实工作、超前防范。特别要加强对垦区范围内民营企业和合资企业的安全生产监管,正确处理好安全生产与经济发展的辩证关系,努力消除各种安全隐患,确保生产安全和社区稳定。同时,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在重点行业和领域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继续深化道路交通、消防、农机、危化品、烟花爆竹、非煤矿山、建筑、水上交通、教育和特种设备等重点行业和领域、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确定每一行业和领域的整治重点,采取针对性的专项整治措施,解决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重点问题和难点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最近颁布的《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已于今年6月1日开始施行),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落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做到事故报告及时、准确、完整,杜绝发生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等现象。
(三)创新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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