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加大对可再生能源研发、投资、生产和消费的支持力度。
1.企业所得税。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1)设置免税期间和低税率。为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商业化进程.建议从“开始获利年度起”给可再生能源企业设置免税期,适用低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如15%),使相关企业真正享受到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切实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2)增加亏损弥补年限,使用加速折旧。根据可再生能源产业投资回收期较长等特点.建议允许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将亏损弥补期限延长至7年,并允许实行加速折旧。(3)设置投资抵免。借鉴国外经验,对企业购置并在生产产品过程中实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内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在以后5年内逐年延续抵免。
2.税收抵免。在此方面可借鉴美国、我国台湾等地鼓励创业投资行业的做法。如果创业投资机构股东持有原始认股或现金增资股达两年以上、该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资金额累计超过其对外已投资总额70%的(以科技部门的鉴定为准),建议允许出资人将其所投资金额的20%,从该投资人的总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无论这部分税收是否来源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当年不足抵减时,可在以后四个年度内抵减。
3.流转税。(1)增值税。第一,降低可再生能源产业企业的增值税税率,对可再生能源产品实行与小水电相同的6%增值税税率:第二,在增值税没有转型之前,可以考虑给予可再生能源企业的生产设备实行即征即返、全额返还或部分返还的增值税优惠。0(2)关税。建议免除国内不能生产的可再生能源转化利用设备的关税及其他进口环节税收.如进行煤置换成油、乙醇提炼生产的进口设备等;同时对能源利用所必需的具有先进技术的零部件.免除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4.个人所得税。现行个人所得税中涉及环境与可再生能源产业的优惠包括“中华环境奖”、符合规定条件的“股权奖励”、“科技创新奖励”等评奖方式减免,建议对个人投资高新技术企业、可再生能源产业获取的个人所得(如股息、利息和个人分得的利润)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鼓励投资。
5.其他相关税种。建议对可再生能源企业在城镇土地使用税、土地增值税和房产税方面实行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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