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国外支持可再生能源产业税收政策的特点
(一)多种形式的税收优惠
根据美国1978年的《能源税收法》,购买太阳能发电和风力发电设备的房屋主人,其投资的30%可从当年需缴纳的所得税中抵扣;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和地热发电投资总额的25%可以从当年的联邦所得税中抵扣。1992年的《能源政策法》又规定了生产抵税和生产补助两项优惠。生产抵税的内容是.风力发电和生物质能发电企业自投产之日起10年内,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可享受从当年的个人或企业所得税中免缴1.9美分的待遇。生产补助的内容是,通过国会年度拨款给免税公共事业单位、地方政府和农村经营的可再生能源发电企业,即每生产1千瓦时的电量补助1.5美分。此外,《能源政策法》还规定,企业用太阳能发电和地热发电的投资可以永久享受10%的抵税优惠。近来年,美国政府又将支持的范围扩大到生物质能和氢能,进一步加大了资金支持的力度。美国《2005年国家能源政策法》对可再生能源提供了新优惠,包括:提供消费税优惠,促进提高家庭用能效率;设定新的最低能效标准,提高商用和家用电器效率:通过税收优惠,废止过时的不利于基础设施投资的规定,加强电网等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通过减税等措旋促进可再生能源的开发利用;支持高能效汽车生产等。欧洲各国的可再生能源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减免关税、增值税和个人所得税等。如希腊对可再生能源项目和产品实行免税:葡萄牙、比利时、爱尔兰对个人投资可再生能源项目免征个人所得税等。
(二)配备健全的绿色税收体系
与鼓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相配合,各发达国家普遍对非可再生能源实施强制性税收政策。瑞典和英国对非可再生能源均征税以激励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如电力税、燃油税、汽车税等,依据对大气的污染程度,针对不同种类的燃油收取不等税费。1991年瑞典成为世界首批开征二氧化碳税的国家。同样,为鼓励企业使用生物能源和本地能源,瑞典政府还从2003年起引入了基于电力市场的电子证书系统,根据企业使用生物电能占用电总量的比例给予税收减免优惠。
三、促进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税收政策建议
(一)我国可再生能源税收激励现状
1增值税优惠。自2001年1月1日起,对属于生物质能源的垃圾发电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自2001年1月1日起,对风力发电实行增值税减半征收政策;自2005年起,对国家批准的定点企业生产销售的变性燃料乙醇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
中国沼气网版权与免责声明:
①本网未注明"来源:中国沼气网"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②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在两周内速来电或来函与中国沼气网联系。
③本文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中国沼气网无关。其原创性以及文中陈述文字和内容未经本站证实,对本文以及其中全部或者部分内容、文字的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本站不作任何保证或承诺,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