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各地要根据本地农村沼气建设规划,安排农村能源部门的工作经费,保证工作需要。
第七章 服务与采购
第三十五条 建立省、市、县、乡、村五级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网络,确保农村沼气长久发挥效益。
第三十六条 沼气灶具及配件的采购,依照国债项目的采购办法,在农业部中标厂家中由省农村能源办统一组织采购,建设单位与中标厂家签定采购合同,其价格不得超过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财务(财政)部门根据采购合同和建设单位的验收清单办理资金结算。
第三十七条 水泥等建材由项目县(市、区)就近询价采购,建设单位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根据采购合同和项目村的验收清单,建设单位与当地财政部门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农户自筹资金参加集中采购。
第八章 项目验收
第三十八条 项目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期限内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初步验收,整理相关资料,做好项目竣工财务结算,并由当地审计部门出具审计报告,做好省验收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第三十九条 各建设单位在进行初步验收的基础上,向市(州)农业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经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复核后向省农业厅提出验收申请。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省血防办组织有关专家对沼气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以县(市、区)为单位,严格按照下达的建设计划、建设标准、技术规范、施工合同等进行,并形成验收报告,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四十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省农业厅设立举报电话,公开接受社会各界对项目建设的监督,及时查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一条 对项目管理和组织实施成效突出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对存在问题的县(市、区)限期整改,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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