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根据省下达的投资计划,以县(市、区)为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备案。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方案要将项目计划落实到村到户,并将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建设任务、物资分配、完成时间、建后管理措施等内容在当地村务公开栏公开。
第二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的建设与管理要建立行政领导负责制。各市、州、县人民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第二负责人,能源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项目法定代表人。要明确分工,一级对一级负责,层层落实责任。
第二十五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与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法人对本县(市、区)项目申报、建设实施、资金管理及建成后的运行管理等全过程负责。对于项目管理制度不健全、财务管理混乱、建设质量存在严重问题的,要追究项目法定代表人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农村沼气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或行业标准,严格按照技术标准和技术规程要求组织施工。
第二十七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加强工程建设的监督管理,组织专业人员驻村入户,监督工程建设质量,监督中标单位按照合同要求供应设备、做好售后服务。
第二十八条 建立项目用户挡案卡,对每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保存。
第二十九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省农村能源办负责项目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发布,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每月向省农村能源办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户的档案资料,由省农村能源办在湖北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的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签订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一条 各级农村能源部门要充分利用阳光工程培训基地,根据年度建设任务,加强技术培训,实行职业准入制度,坚持持证上岗。省农村能源办负责办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要制定技术人员管理办法,签订聘用协议;施工队要包建设、包质量、包建后服务。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二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包括中央国债配套资金、省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省级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省扶贫资金,全部直达项目(市、区)财政部门。县(市、区)财政部门按项目建设进度和国库集中支付原则及时拨付建设资金。
第三十三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实行专人专帐管理,确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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