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一建三改”补助对象为项目区建池农户,中央和省级农村沼气项目的统一补助标准为每户1000元,市(州)按每户补助33元、县(市、区)按每户补助167元的标准落实配套资金。
第十三条 因地制宜地推广以沼气为重点的生态家园建设模式,指导建池农户开展沼气综合利用,发挥最大的综合效益。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农村沼气项目建设程序包括: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提出项目建议书、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建设实施、竣工验收。
第十五条 申报农村沼气建设项目的县(市、区)要具备以下条件:
(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具有相应的建设资金和工作经费投入能力;
(二)项目区农民有养殖习惯,拟建项目农户主动申请,并有完成项目建设的资金自筹能力,项目区已有详细建设规划;
(三)具备与建设规模相匹配的技术力量;
(四)整村推进,项目村适宜建池农户要一次性普及到位,同一村不得重复承担国家和省级沼气项目建设任务。
第十六条 县(市、区)农村能源部门负责编制本地区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议书。材料包括:
(一)农村沼气年度项目建设计划;
(二)县(市、区)财政部门出具的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三)上年度项目建设情况总结,包括工程进度、效益、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中央、省级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议书应组织专业人员人员编写,对拟报项目必须进行实地调查研究,申报建设计划要落实到县、乡、村、农户。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编制的项目建议书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扶贫部门审核后,联合上报省农业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扶贫办。
第十九条 省农业厅汇总各市(州)上报的年度项目建议计划后,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安排方案,送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审核,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联合下达。
第二十条 凡批准立项的建设项目,由省人民政府与市(州)人民政府签订项目建设责任状。
第二十一条 项目计划下达后,原则上不得调整。如确需调整,必须由市(州)农业部门会同发改、财政和扶贫部门审核后提出申请,报省农业厅,由省农业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提出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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