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
法律框架 1975年颁布实施了《能源政策和节约法》,核心是能源安全、节能及提高能效。1982年针对机动车辆的能效问题制定了《机动车辆信息与成本节约法》。1987年颁布了《国家电器产品节能法》。1992年制定了《国家能源政策法》,是能源供应和使用的综合性法律文本。1998年公布了《国家能源综合战略》,要求提高能源系统效率,更有效地利用能源资源。
管理机构 美国能源部设能效和可再生能源局(EERE),是部内最大的一个局,有两个综合办公室:规划和预算办公室,管理和运行办公室。下设5个市场部门,还有六个区域办公室。人员编制约450人。
公共财政 美国联邦政府用于节能和新能源的投资预算逐年增加,2001年为11.8亿美元,2003年增加到13.1亿美元。
节能基金 美国21个州设有节能公益基金,主要通过提高2%~3%的电价来筹集资金。基金由各州的公用事业委员会负责管理,相关部门和单位可以申请并利用该基金开展节能活动。
激励政策 有现金补贴、税收减免和低息贷款等。2003年7月31日,美国决定在今后十年对能源效率、替代燃料和可再生燃料等领域实施减免能源税政策,对新建建筑和各种节能型设备根据所判定的能效指标减税额度分别为10%或20%。2001年美国40个州级政府部门和公用事业单位共提供1.33亿美元开展现金补贴项目,鼓励用户购买经“能源之星”认证的节能电器和照明产品。鼓励推广乙醇汽油,对每吨乙醇补贴1400~1500元。
设备能效标准、标识和认证 能效标准由能源部负责制定和实施,1980年开始实施强制性能效标识制度,1992年开始实施自愿性节能认证(能源之星)。美国采购法以及几个总统令都规定政府必须采购“能源之星”认证产品。“能源之星”间接地成为政府强制性行为,是国外产品进入美国市场的技术壁垒。
政府机构节能 联邦能源管理办公室负责政府机构节能工作。为确保节能目标的实现,美国在过去10年中共颁布了13项总统行政令和2份总统备忘录,对政府机构节能目标、职责、管理、采购等内容做出具体规定。
节能项目 1998年以来有2500多家机构参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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