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在国家法律法规许可范围内,给予项目业主在新集库区上下水域附近的荒滩地及工程吹田造地的土地资源开发使用权。
六、支持项目业主在库区水域内开发水上旅游项目。
七、支持项目业主在库区水域内开发养殖项目。
八、市交通、航运部门要积极争取国家资金用于该项目,以分担项目船闸工程的投资。市水利和有关部门也要积极争取国家、省划拨的堤防加固投资或其他水利项目投资,用于本工程范围的防护工程建设。
九、需要临时协调的事宜,由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
二00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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