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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为新集水电枢纽工程提供有关优惠政策的意见

2008-10-27 20:19:05   来源:襄樊市政务信息管理中心   作者:Admin   【 】 浏览:  评论:0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汉江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是我市汉江流域开发的重点项目,为汉江干流九级开发方案中的第四级。该工程的兴建,不仅具有发电效益,而且在航运、灌溉、旅游、生态、水产养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同时,还可以减轻南水北调工程实施后对我市工农业生产、人畜饮水安全、生态环境等方面的不利影响。对优化全市电源结构,有效缓解襄樊乃至湖北电网供需趋紧的状况,推进地方经济发展,带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重要意义。为优化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环境,确保该工程实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现就为新集水利水电枢纽工程建设提供有关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征地补偿

 

 

 

 

(一)汉江二十年一遇防洪标准以下的淹没区既有农作物,参照我市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关规定执行,即对季节性滩地每亩按1000元补偿青苗费。

 

 

 

 

(二)其他区域(坝区、防护工程区域、影响区、天然行洪线以上区域)的耕地,年产值按1000元/亩计算。补偿倍数按鄂政发[2005]11号文的规定取16倍,即土地补偿费10倍,安置补助费6倍。

 

 

 

 

(三)其他区域的林地产值,取耕地产值的60%,即600元/亩计算。补偿倍数按鄂政发[2005]11号文的规定取9倍,即土地补偿费5倍,安置补助费4倍。淹没区范围内树木砍伐由市林业局申请省林业厅予以支持。

 

 

 

 

(四)无收益的其他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不予补偿。

 

 

 

 

二、房屋补偿

 

 

 

 

(一)考虑到物价上涨等因素,房屋部分在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补偿标准的基础上适当增加,增幅不得超过10%。即框架房屋补偿标准为440元/㎡,砖混房屋补偿标准为330元/㎡,砖木房屋补偿标准为220元/㎡。

 

 

 

 

(二)附属物部分(水井、机井、炉灶、水池、粪池、牲畜栏、沼气池、简易建筑、地窖、有线电视、固定电话、围墙、晒场、零星树木、坟墓)补偿标准参照崔家营航电枢纽工程和临近水利工程标准执行。

 

 

 

 

三、该项目涉及到的电力、通讯等专项设施的复建按设备成本价收取,转迁和复建所发生的人工费用由各专业部门自行承担。

 

 

 

 

四、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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