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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优惠力促资源综合利用

2009-3-13 22:14:24   来源:中国投资   作者:Admin   【 】 浏览:  评论:0
过虚开发票从中非法牟利。这不仅直接导致国家税收的大量流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回收行业的规范和健康发展。

  从2001年到2006年,全国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回收企业数量由几千家猛增到6万多家。据估算,国家因实施该政策减少的税收收入,最多的一年超过400亿元。

  由于废旧物资回收企业增值税优惠政策的调整,对“产废、回收、利废”整个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产业都有直接的影响,是一个系统工程,不能单纯从规范税制角度设计政策调整方案。

  此次调整后,再生资源增值税政策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原来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销售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的政策,取消利废企业购入废旧物资时按销售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依10%计算抵扣进项税额的政策;对满足一定条件的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按其销售再生资源实现的增值税的一定比例(2009年为70%,2010年为50%)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政策。

  周宏春也向《中国投资》表达了担忧,“国内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的优惠政策,事实上减轻了排废企业的付费责任。一旦下游企业能够产生效益,排废企业就要收钱,变成了‘排污者收费’。”

  加快淘汰立窑水泥

  新政策将对水泥行业结构调整发挥积极影响。

  按照新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规定:“对采用旋窑法工艺生产并且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的政策;该项政策自2008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2008年7月1日起,以立窑法工艺生产的水泥(包括水泥熟料),一律不得享受本通知规定的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立窑法工艺生产水泥属于国家产业政策不鼓励的技术,在实际中存在能耗高、污染重、产品质量不稳定等缺点。

  在水泥企业的营业外收入中,增值税返还占绝大部分,是水泥企业利润的一块重要来源。在现有立窑水泥生产企业的利润构成中,增值税返还所占比重更高。

  国金证券建材行业分析师贺国文认为,取消立窑水泥的增值税优惠,将压窄立窑企业的利润空间,加大落后产能企业的经营压力,促进行业未来的供求关系改善,行业利润进一步向新型干法水泥企业集中。而且,“该政策的执行日期是2008年7月1日,这意味着部分立窑企业面临返还退税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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