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化处理模式。
沼气工程的建设:德国农场主建设沼气池,其工程设计报告需要得到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如环保、农业、消防等部门的审查批准。一般这些工作都是由专门的技术服务公司或服务组织来完成。有的技术及设备公司采用的是交钥匙工程的方式为农场主建设沼气发电工程。大电网的广泛区域分布由电力公司负责完成,农场主建设沼气工程只负责连接到电网的投资。
二、德国鼓励沼气发电的政策
德国于1990 年制定实施了关于可再生能源生成的电力输入公共电网的法律——《电力输送法》。该法律规定,电力运营商有义务接纳在其供电范围内生产出来的可再生能源电力,并给予偿付。地理位置不在电网运营商供电范围区域的,距离该可再生能源发电厂最近的电网运营商有接纳的义务。电网运营商由此产生的额外成本按照该法的规定在帐目结算中分摊和转嫁。该法律还规定了对可再生能源产生的电力每kwh 的偿付金额最少为电网运营商从终端用户所获得的平均受益的8 0 % ( 对于太阳能和风能产生的电力为90%)。
2000 年,德国联邦参议院批准了新的法律——《可再生能源优先法》。2004年5 月,政府对《可再生能源优先法》又进行了进一步的修订,进一步强化鼓励沼气发电的措施,并增加了对使用能源作物、新的发电技术的鼓励。一是对上网电价的基本补偿:150kw 以下的电站,为至少11.5欧分/千瓦时;500kw以下的电站,为至少9.9 欧分/ 千瓦时;5MW 以下的电站,为至少8.9 欧分/ 千瓦时;5MW 以上的电站,为至少8.4 欧分/ 千瓦时。二是奖励价格:对于只使用可再生能源作物(农林植物、蔬菜等)收获后直接作为发酵原料或利用畜禽粪便以及农产品加工形成的废弃物的发电工程,小于500kw 的,增加6.0 欧分/ 千瓦时,小于5MW 的,增加4.0欧分/千瓦时;对于热电联产的沼气发电,小于20MW 的,增加6.0 欧分/ 千瓦时;对于采用新技术的沼气发电,小于5MW 的,增加2.0 欧分/ 千瓦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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