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名称】家用沼气灶 | |||||||||||||||||||||||||||||||||||||||||||||||||||||||||||||||||||||||||||||||||||||||||||||||||||||||||||||||||||||||||||||||||
【标准号】GB 3606─83 | |||||||||||||||||||||||||||||||||||||||||||||||||||||||||||||||||||||||||||||||||||||||||||||||||||||||||||||||||||||||||||||||||
【标准文件】
GB 3606—83
家用沼气灶
(农村能源)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家用沼气灶。
1 技术要求1.1 一般结构要求
1.1.1 沼气灶的结构应坚固、耐用,严密不漏气。燃烧器内壁、外表面应光滑、无毛刺。 1.1.2 沼气灶的阀门及调风板应调节灵活,容易操作,且一经定位不应自由松动。 1.1.3 沼气灶装配后应保证喷嘴与混合管同心。 1.1.4 沼气灶的锅支架应能稳固支承炊事用具,且无变形。 1.1.5 沼气灶的外表和内部应便于清扫和维修。 1.2 气密性要求 带阀门的沼气灶,须在1000毫米水柱压力下对阀门开、关两种位置试压1分钟,不得渗漏。 1.3 额定热负荷 沼气灶单个燃烧器的额定热负荷,一般为2000千卡/时、2400千卡/时、2800千卡/时三种。实测热负荷与额定热负荷的偏差在±10%以内。 1.4 额定压力 沼气灶的额定压力为80毫米水柱或160毫米水柱。 1.5 燃烧稳定性 燃烧器在0.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应不发生回火,在1.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不应有脱火和黄焰。 1.6 热效率 沼气灶在额定热负荷时的热效率不应低于55%。 1.7 排烟中CO含量 沼气灶在额定热负荷下工作时,排烟中的CO含量(换算成α=1)不超过0.1%。 1.8 火焰的传递性 在额定压力下点燃燃烧器的一处火孔 ,火焰传遍全部火孔的时间不超过4秒钟。 1.9 耐风性 沼气灶在0.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燃烧器的火焰应能够承受速度为1米/秒的气流作用而不至吹熄。 1.10 表面温度 沼气灶在1.5倍额定压力下工作时,它的各部位表面温度不应超过表1规定的数值: 表 1
2 检验方法2.1 检验条件
2.1.1 检验用人工沼气的低热值规定为5000±250千卡/标米3。 2.1.2 检验系统中应备有容积不小于5m3的沼气储罐。 2.1.3 检验系统中应备有适当的加压和调压设备。在检验过程中,其压力波动不应大于±2毫米水柱。 2.1.4 试验室必须保证空气温度在15~30℃,空气相对湿度不大于80%,空气流动速度不大于0.5米/秒。 2.2 检验用仪器一般按表2规定。检验前应对所用仪器进行校正。 表 2
2.3.2.3 以沼气的低热值乘以标准状态下的流量值,得到实际热负荷值。 2.3.3 稳定性 2.3.3.1 在0.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并将盛水的铝锅置于灶上,观察点火时及着火后15分钟内有无回火现象。 2.3.3.2 在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在灶上不置锅的情况下,观察有无黄焰和脱火现象。 2.3.4 热效率 2.3.4.1 热效率检验应根据额定热负荷按表3选取检验用铝锅及盛水量。 表 3
检验用锅采用SG 23—74《工业纯铝制品日用铝锅》中的高锅。锅底热强度为4.5千卡/厘米2·时。
2.3.4.9 同样条件的热效率检验至少做二次,最后结果取二次结果的平均值。其二次结果的相对误差(Δ=大值-小值/平均值%)不大于5%。 2.3.5 排烟中CO含量 2.3.5.1 在测定沼气灶燃烧器热效率的同时,采用圆环式或罩式取样器取样分析。试样中的含氧量应控制在14%以下。 2.3.5.2 排烟中CO含量计算按(4)式为:
2.3.6 耐风性 2.3.6.1 在0.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在灶上不置锅的情况下,待其稳定燃烧后用普通风扇吹风,使在燃烧器火孔处形成1米/秒的平均风速,转动沼气灶使它从4个水平方向接受吹风。 2.3.7 表面温度 在1.5倍额定压力下点燃沼气灶,燃烧30分钟后,对灶面、阀门(或旋塞)、输气管连接处进行测定。 2.3.8 噪声 在本底噪声不大于45分贝的环境中,以1.5倍额定压力点燃沼气灶,在距沼气灶正面0.5米处用声级计A档测量燃烧噪声和熄火噪声。 3 检验规则3.1 在新产品正式投产或旧产品在结构、材质上有所改变而可能影响产品性能参数时,应由制造单位提交测试中心3个样机,按本标准进行检验,凡检验结果符合本标准,并由各省、市有关单位鉴定后,方可投产推广。
3.2 生产单位应对产品按本标准进行全面质量检验,每年不得少于1次,送验样机不得少于3个。如检验结果不符合标准,须增加1倍以上样机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仍未达到标准,产品不得出厂。 3.3 经销部门按本标准进行验收。 4 铭牌和产品说明书4.1 灶具上应有铭牌,包括制造单位、灶具名称、型号、额定压力、额定热负荷及出厂年、月等。
4.2 灶具出厂时必须附有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使用、保养方法、安全注意事项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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