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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

2009-3-24 23:50:51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   作者:Admin   【 】 浏览:  评论:1

为贯彻落实全国农村环保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9]11号)要求,制定《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以下简称《指南》),指导各地加快解决农村地区严重危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紧迫的环境问题为核心,按照“清洁水源、清洁家园、清洁田园”的总体要求,针对重点流域、区域和问题突出地区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推进环境友好的农村生产生活方式,维护群众生命健康、提高农民生活质量、改变农村环保落后状况,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二、支持原则

  (一)突出重点。优先支持位于重点流域和区域、存在群众反映强烈和社会各界高度关注的农村环境问题、经过治理在短期内能够取得成效的村庄。

  (二)多元投入。县级人民政府是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财政资金重在引导,鼓励社会资金参与和农民投工投劳。

  (三)因地制宜。对不同类型、不同地区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要选择适合不同区域特点的农村环保措施和技术模式,保障环境综合整治取得预期成效。

  (四)公开透明。分清政府部门、企业、农户的责任事权,确保资金用于推动村庄环境治理。治理任务的确定、治理成效的考核、奖励资金的分配要向社会公布,鼓励引导农民群众参与和监督,保证农民切实得到实惠。

  三、支持重点

  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重点支持内容包括:

  (一)农村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1、农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优先支持划定人口规模较大的村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根据国家有关规范要求,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确定保护区等级和界限,主要支持设立水源保护标志、水源保护区内排污口拆除、水源周边截污设施、护栏等建设。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的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水源保护条例的规定。

  2、农村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

  主要支持根据取水点位置、供水量、取水方式的不同,所采取的符合当地实际的水源污染防治措施,专项资金支持建设内容参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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