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形成的项目竣工验收报告由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后,报送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三十一条 对不符合竣工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向项目建设单位提出整改要求,并限期整改。对整改不彻底,达不到竣工验收要求的,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项目建设单位要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审批,并根据批复的竣工财务决算,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健全项目档案,及时收集、整理、归档从项目提出到工程竣工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将全部档案移交给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存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农村户用型沼气物业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能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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