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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沼气建设国债项目管理办法

2008-5-26 13:55:13   来源:中国能源网   作者:Admin   【 】 浏览:  评论:1
个项目的实施过程进行全程跟踪管理。档案卡一式2份,分别由建池农户和县农村能源管理部门保存。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建设沼气池的同时,同步在设施上刻上编号、建设时间等永久性标志,编号、建设时间要与建设档案的编号和建设时间相一致,以便核查验收和建后跟踪服务。

  第三十一条 加强项目信息化管理。各省每季度末向国家项目管理系统报告项目进展和已完成项目的档案资料。农业部汇总后,在中国农业信息网公布。

  第三十二条 所有项目村建立项目公示制度,对建设任务、资金补助、物资分配等情况在村务公开栏中进行公示。

  第三十三条 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技术服务等都要依法订立合同。各类合同都要有明确的质量要求、履约担保和违约处罚条款、以及双方明确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四条 各地可探索实施物业化管理等其他有利于项目质量的管理措施。

  第三十五条 各级农村能源管理部门应当加强沼气业务培训工作。要通过沼气技术、项目管理、合同管理、财务管理、招标采购等知识的讲授,进一步提高农村能源系统管理人员特别是县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充分利用各地的农村能源培训基地,加大技术人员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力度,满足沼气建设发展需要。要利用广播、电视、现场演示、发放科普材料等形式,让沼气户熟练掌握沼气池维护管理和综合利用技术,提高沼气池的使用寿命和综合效益。

  第三十六条 农村沼气项目资金应设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五章 检查验收

  第三十七条 各级发展计划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中央补助资金到位及使用情况等的督查。

  第三十八条 农业部沼气产品及设备监督检验测试中心和各分中心,负责对项目区的沼气池运行情况、沼气灶具和配套产品的技术指标进行定期抽检,每年项目县抽检率不少于10%,每季度提交抽检报告。

  第三十九条 农业部和各省要设立举报电话,接受公众对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的检举揭发,并奖励举报有功人员,及时查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种违规问题。

  第四十条 通过检查或审计,对项目管理和实施工作成效突出的省份,在下一年度投资中予以倾斜。对于发现问题的省份,将向农村能源主管部门发出整改通知,提出整改要求和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的建议。农业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和整改情况等,给予通报批评、减少下一年度项目安排规模、直至停止该省1-3年新上项目的处罚。

  第四十一条 省级农村能源主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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