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组织成立统一协调的机构,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配套措施。在成立国家能源部的基础上,设置全面负责可再生能源的管理机构,负责国家一级的可再生能源发展规划、政策和具体保障措施的落实;并尽快落实可再生能源法的相关税收、信贷等配套政策。
3.着力建立我国独立自主的可再生能源技术和产业支撑体系。
4.充分发挥水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的各自优势,明确各自发展的战略重点,加快可再生能源技术整体的推进和发展。(1)风能的发展需要“陆上为主,并网为主,注重分布式发展,加快产业化建设”;(2)太阳能要“强制性推广与建筑结合的热利用技术,注重太阳能光伏产业链的均衡发展”;(3)生物质能利用应在“不与民争粮、不与粮争地”、“不与农田争水源、不与禽畜争饲料”的前提下多元起步,逐步转向非粮液体燃料和替代石油基的生物基产品等战略重点方向。
5.建议对我国已发布的48字能源方针(节能优先、效率为本,煤为基础、多元发展,立足国内、开拓国外,统筹城乡、合理布局,依靠科技、创新体制,保护环境、保障安全。)作修改,补充“加快调整,积极替代”八个字。根据我国可再生能源技术、产业和市场发展的最新进展,及时调整相应发展目标、健全落实保障措施,促进早日实现规模化替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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