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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审议通过

2008-8-25 11:13:21   来源:石家庄日报   作者:Admin   【 】 浏览:  评论:1

在昨天闭幕的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上,审议通过了《石家庄市节约能源监察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旨在规范节约能源监察行为,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推动全社会合理用能和节约用能。该《条例》将报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条例》中所称节能监察,是指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和节能监察相关部门对能源的生产、经营、使用单位以及其他有关单位执行节能法律、法规、节能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督促其加强节能管理和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并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制止和处理的活动。所称能源,是指煤炭、石油、天然气、生物质能和电力、热力以及其他直接或者通过加工、转换而取得有用能的各种资源。

    《条例》规定,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节能监察举报受理制度,向社会公布受理举报的电话和电子邮箱、网址。对违反节能法律、法规、规章和节能标准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应对举报人给予奖励。市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节能强制性标准,制定本市的节约能源标准。

    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相关部门在节能监察时,发现被监察单位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的,应当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强制淘汰。市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用能违法行为记录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节能监察情况和用能单位因违法用能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况。

    被监察单位违反《条例》相关规定的,由节能监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节能监察相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根据不同情节分别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被监察单位拒绝依法监察,拒不提供相关资料、样品的,处以7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隐瞒事实真相,伪造、隐匿、毁灭、篡改证据和有关数据资料,出具虚假材料的,处以3000元以上7000元以下罚款。节能监察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泄露被监察单位商业秘密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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