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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再生能源法修正传递出的信号

2009-8-29 23:38:23   来源:工人日报   作者:沼气网   【 】 浏览:  评论:0

8月24日,可再生能源法修正案草案提请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可再生能源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实施仅3年多就面临修改,这在国内施行的诸多法律中并不多见。它意味着我国可再生能源产业可以借法律修正提供的新契机,加速突破某些瓶颈问题,走向繁荣有序的发展。

    当前,全球面临气候变化、能源危机和经济危机等方面的巨大挑战。本月初,国际能源署首席经济学家比罗尔警告说,能源危机逼近将给全球经济复苏构成危害。在这层层灰色的危机中,发展可再生能源无疑是其中一层闪烁的亮色。目前,世界上大部分国家将大力发展可再生能源放到更加显著的位置,从领跑者美国,到日本、欧洲各国。我国同样对可再生能源寄予厚望,希望它能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经济更稳健地发展。

    国家对可再生能源法进行修正,既表明国家着力解决当前可再生能源法实施中的问题、进一步依法加快可再生能源发展的意志,同时也向国际社会宣示我国应对能源安全和气候变化的积极态度。而另一层隐含的信号在于,我国将顺应国际趋势,运用法律法规等手段,推动国内可再生能源产业的发展,力争在冲击新的国际市场竞争制高点中获得先机。

    近年来,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等多种可再生能源产业迅猛发展。风力发电连续4年翻番,2008年年底全国风电装机容量达到1250万千瓦;太阳能热利用、农村沼气以及其它生物质能利用也取得长足进步。与此同时,一些制约可再生能源发展的瓶颈问题也日益突出。比如光伏产业正日益成为国际上继IT、微电子产业之后又一爆炸式发展的行业,但我国光伏产业近年来低水平重复建设、产能过剩等问题相继暴露出来,不少企业受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而陷入困境,千亿元投资半数打了水漂。来自光伏产业的企业家对可再生能源法修正草案提出“对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必须‘统筹规划’予以明确规定”表示赞同,认为此举能够促进可再生能源产业科学快速有序发展,又能预防不具备基本条件时的盲目上马。

    因此,针对困扰可再生能源产业发展的若干“拦路虎”,此次法律的修改包括:对可再生能源发电实施全额保障性收购制度,并确定电网企业的收购最低限额指标;拟设立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来源包括国家财政年度安排专项资金和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等等。

    现实中,没有一劳永逸的法律制度。尤其是在越来越民主和开放的社会里,有时,一项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可能牵及多个利益群体,甚至引起轩然大波,有些部门难免要承受巨大的压力。所以,从此次可再生能源法短期面临修正可以看出,有关部门没有对可再生能源产业因法律欠缺而发展受阻的窘困置之不理,而是当机立断,力图通过修正法律,让适应现实的法律法规成为产业发展的铺路石,这体现出有关部门的智慧、勇气和魄力。

    与时俱进,应对来自国际国内社会的挑战,跟上时代快速发展的步伐,类似的考验在诸多的路口等着我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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